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本報記者蔣安杰
當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為高等法學教育提出了新要求,高等法學教育面臨著新形勢、新任務的挑戰。如何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統領法學教育,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融入法學人才培養全過程各環節,增強學生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如何建立國家標準,明確法學本科生所應該達到的基本要求,推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世界水平的法學本科人才培養質量標準體系?如何堅持分類培養,加大復合型、應用性法學人才培養?等等,都是法學教育面臨的新問題。
中國法學教育的現狀和未來發展,已經成為全社會矚目的一個焦點,新一屆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自然任重而道遠。
對于中國法學教育,擔當新一屆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教授,有著怎樣的思考?日前,記者特別采訪了徐顯明教授。
他非常堅定地表示,“法學教育是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基礎工程。法學教育的發展,需要在準確把握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具體制度的改革,同時通過完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把握好中國法學教育的特色和方向。”
他說,高水平的法學院應當同時擔負五大使命:培養治國理政和從事法律職業的杰出人才;改善對正義的管理,營造社會的價值觀;創新法學理論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實踐;補漏社會付闕和改革完善制度,為國家、社會和公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營造和弘揚法治文化,推動社會成員把法治作為穩定的生活方式。
法律職業共同體
要有共同的信仰
記者:您談到法學教育既需要適應法治建設的需要,也要順應職業化、多元化、精英化、正規化、國際化五大趨勢,在您看來,目前法學教育職業化存在哪些問題?
徐顯明:我國法學教育在職業化方面有兩個缺陷。第一個是缺乏司法倫理的訓練。不具有司法倫理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是很危險的,就如同守倉庫的盜賊。司法腐敗與缺乏職業倫理教育有極大的關系。一個人的倫理水平不是通過知識來獲得的,而是遵循某種訓練路徑。人的有德與高尚是在消除對己義務的沖突中被馴化出來的,沒有這一過程,便沒有高尚。司法腐敗要從法學教育上尋找源頭;第二個是缺乏職業技巧培訓。沒有職業技巧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無法適應職業要求。這兩個缺陷將引導我們對當前的法學教育方式進行反思。在教學內容上,理論研究和理論教育應該有充分的現實關懷,著眼于實際存在的問題,實際上,只有密切同實踐相結合,理論的發展創新才有可能。教學方式和師資配置也需要有一個變化,例如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中應該更加注重提高對學生的司法實踐經驗和技能的訓練。
法學教育職業化的目的,也在于培育一個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職業倫理、專業知識、實踐技能的法律職業共同體,以發揮其特有的功能。
法學教育需要
四個方面的重塑
記者:您曾建議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學教育改為六年制的法律職業碩士教育,這個改革,中國政法大學、浙江大學、山東大學正在進行探索,在您看來,中國的法學教育應該進行哪些方面的重塑和完善?
徐顯明:法學教育本身也需要在制度上進行科學穩妥、富有成效的改革。就這個問題而言,主要有四個方面需要我們去重塑或者加以完善。
第一,法學教育的起點或者終點方面的制度改革。法學教育到底是以高中為起點適合中國?還是以大學后為起點適合中國?或者還有第三條道路?在以高中為起點的四年制法學教育中,恐怕是很難培養出合格的法律人來的。法律職業的高素質要求和目前法學教育的低起點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矛盾。這就給我們提出一個問題,即如果法學教育不能改變起點,那么只有一個選擇――改變終點。所以,要么改變起點,要么改變終點。這就需要重新思考我們法學教育里的招生制度。然而,我們從事法學教育的人可能對此是無能為力的,這是國家的教育制度,我們能夠做的是努力推動它的改革。
第二,法學學位制度。中國現在的法學學位制度是一片亂象。主管部門只習慣于用“加法”解決問題,即如果發現一種學位不適合中國,他們就去再造一種,新造的那種不適合,就再造一種,這就是我國法學學位品種越來越多,也越來越亂的原因??磥?今后我們也需要用“減法”的思維去解決問題,對于重復性的學位種類,應該大膽砍掉。亂象的背后有一個事實是清楚的,那就是中國沒有一個基本的與法律職業相對應的學位。擁有任何一種學位都可以從事法律職業,而這個學位不管是什么,也不管學位的擁有者是否受過法學教育。這種狀況不能再持續下去了。我們需要推動法律職業基本學位制度的建立,即只有一種學位與法律職業相對應,其余都應取消或歸一。中國政法大學嘗試改變法學教育的學制有三個目的:一是用六年的時間去探索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人;二是探索能否建立起法律學位與法律職業的對接,即尋找到一種作為法律職業入門的基本學位;三是用這種方式可以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法學院校及終結非正規法學教育。
第三,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及公務員招錄制之間的關系改革。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目前人們對法學教育出路感到困擾最大的一個。沒有像我國這樣復雜的考試制度,參加了司法考試之后,如果要做法律職業人的話還要參加一次公務員考試??荚嚧螖档脑黾?事實上都是社會成本的付出。兩次考試使得我們的法學教育面臨著一個困境:當知道從事法律職業如此復雜和困難的時候,社會上最優秀的人士可能不再愿意選擇法律職業。多重的考試制度實質上導致了法學教育最優秀生源的流失。怎樣使我們的法學教育、職業考試制度有一個科學的銜接關系,是我們未來法學教育在錄用制度上創新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在法學教育資源過剩的情況下,司法考試門檻統一設定為只有正規法學院校畢業且具有基本法學學位的人才可獲得資格,是當下首先應當改革的。但這個制度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涉及公務員法、司法考試制度、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多個方面的協調。
第四,法學教育評估制度。這里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法學教育的入門制度,即要設立一所法學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直言之,即建立法學教育的資質制度。該資質可分為兩個等級,少量的法學院可以被評為A級,A級法學院可開展法學的博士與職業碩士教育,B級只開展法律職業碩士教育。有資質的法學教育畢業生方可參加司法考試。要明確這個制度,但其標準是依靠行業標準還是國家標準需作出選擇。前者出自法律職業共同體自身,由法學家們共同組織權威機構來制訂。這個行業內部的標準能把法學教育自身的規律和要求更好地體現出來;后者出自政府,國家標準可能需要把法學自身特征之外的特定公共政策因素和利益要求考慮進去。此外,對法學教育質量的評估制度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法學教育的評估也是需要我們去創立的一個制度。只有充分體現法學自身的規律和價值追求,評估體系才能發揮促進法學教育水平的功能。我們需要在精英教育和職業教育并重的基礎上,綜合理論修養、專業技能、職業倫理等多重評估標準,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體現法學特色的評估制度。
法學教育的制度要創新,上述四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這些也是法學教育發展趨勢當中必然伴隨著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