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我國教育依法治校,相對于一次次發文,更需要的是切實的行動,對政策法規的執行
近日,教育部網站公布《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實施綱要(征求意見稿)》,意見稿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應平等對待每個學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分類、區別對待以及歧視的制度、言行。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普及小學教育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此后,依法治教逐漸成為我國發展教育的戰略??墒?在時隔30年后,教育主管部門再就“依法治校”制定綱要并征求意見,這從一個側面表明,目前依法治校做得還不理想。結合教育現實對照我國已經頒布的法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師法》等等,大家不難發現,我國教育不缺法律法規,缺的是對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為此,對于這次新制定的依法治校綱要,同樣的問題是,這一綱要的執行將會如何?
拿這次綱要提出的規定——“各級各類學校應平等對待每個學生,消除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分類、區別對待以及歧視的制度、言行”來說,其實,200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早已明文規定,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分重點校、重點班,可時至今日,重點小學、初中在各地依舊存在。我國各類學校之所以將學生分類、區別對待,主要原因是我國當前實行單一的分數評價制度,在這一評價體系中,所有學生被納入同一個成才模式,分數高的學生被認為是優秀學生,分數低的學生則被認為拖學校和班級的“后腿”。簡單地說,這樣的教育已經偏離教育的本質,不是讓每個學生成長,完善和發展自我,而是變為功利教育和競技教育。要根本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改革考試評價制度,打破原來的單一評價體系,建立多元評價新體系,只有這樣才能鼓勵中小學對學生進行個性教育,允許學生多元發展。如果中高考制度不改革,縱然有綱要頒發,情況也難以得到扭轉。
而談到中高考制度改革,同樣是步履維艱。2010年頒布的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已經指明高考改革的方向是,推進考試和招生分離,打破“一考定終身”,可是,這一綱要已經頒布近兩年時間,具體的高考改革方案,至今還沒有出臺。與綱要頒布相隨的是,整個社會的高考焦慮越來越嚴重,在今年的高考中,就出現很多令社會關注的沒有“人性”的事件。所以,如果高考制度不進行根本性的改革,社會的高考焦慮會進一步加劇,中小學的“等級教育”情況會更加嚴重。目前,各地不斷涌現超級中學,已經反映出這種趨勢。
再就是,我國當前的按戶籍報名的高考報名制度,從制度設計上,就是“對學生進行分類、區別對待以及歧視”。我國《教育規劃綱要》也已經提出,要探索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當地升學的辦法,即所謂“異地高考”,教育部也多次表態,要出臺具體的解決辦法,但除了高考競爭激烈、流入人口少的山東省宣布從2014年取消高考報名戶籍限制之外,全國性的方案還沒有出臺,其他各省市也沒有公布具體方案。鑒于解決異地高考的復雜性,這其實應該由國家層面出臺相應的方案。從這一意義說,如果真有決心“消除以任何形式對學生進行分類、區別對待以及歧視的制度、言行”,教育主管部門就有必要帶頭示范,啃下解決異地高考的硬骨頭,出臺全國性的具體方案。
這一綱要中的其他規定,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比如征求意見稿要求教育行政部門以依法治校的綜合性考核,代替相關的專項考評,減少對學校具體辦學與管理活動的干擾。我國1993年頒布的《國家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就已經提出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之后,1999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學校擁有7項辦學自主權,但到今天,我國沒有一所大學擁有一項完整的辦學自主權。2010年頒布的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再次提到要進行教育管理制度改革,推進管辦分離,要求中央向地方放權,政府向學校放權,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自主權。但客觀而言,相關的實質性放權行動,至今沒有出現,行政管理、評價、審批,還是當前教育管理的“主流”。
所以,推進我國教育依法治校,相對于一次次發文,更需要的是切實的行動,對政策法規的執行。其中,教育主管部門的行動最關鍵,只要教育主管部門積極放權,規范自身的行為,依法治校,就排除了行政阻力。對此,一方面需要教育主管部門有放權的意識和主動性;另一方,需要建立督促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放權的機制,如果教育部門不放權,干涉學校的辦學,就應該啟動對教育部門的問責。只有這樣,我國教育發展才能真正納入依法治校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