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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石油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院管理,實施依法治校,維護舉辦者、學院、教職員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院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 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 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哈爾濱石油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松浦路297號。
第四條 學院的舉辦者為謝永利先生和謝永利先生為董事長的哈爾濱華瑞實業有限公司。學院接受黑龍江省教育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院性質:全日制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 學院宗旨: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立足黑龍江、面向全國、適應市場、服務社會,積極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構建現代教育平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既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又有較強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形式:本科教育,學制為四年。在開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時,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短期培訓和留學生教育。
辦學規模:根據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校學生控制在11000人左右,其中全日制本科生9000人左右。
第八條 學科門類:以工學門類為主,在工學門類中重點發展石油、石化、機械、自動化等類專業;適度發展管理、經貿、文學和藝術等門類專業。
第九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學院的舉辦者承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二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院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由舉辦者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應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經驗。
院理事會由7人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5人。理事長由舉辦者代表擔任;舉辦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舉辦者推選;教職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名單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在任期屆滿前,理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院理事會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院院長,決定其報酬;
(二)根據院長的提名或意見,聘任和解聘院級其他領導,決定其報酬;
(三)審定、修改學院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定學院發展規劃,審批年度工作計劃;
(五)決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教職工編制數額和工資標準;
(七)審定學院財務預算、決算和辦學結余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決定學院投資、融資等事宜;
(九)決定學院分立、合并、變更和終止;
(十)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籌措辦學經費,保證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十二)決定學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理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應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學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 學院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 件,選配政治責任心強、具有十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歲的知名專家擔任學院院長。院長任期原則上為四年,報經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本著精干、高效的原則組建由院行政領導、院長助理等參加的院長辦公會。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充分發揮其在執行理事會決議、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九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執行學院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理事會的其它授權。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學院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其成員在教職工代表和舉辦者推薦人員中產生。監事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前,如因擅離職守使學院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查學院財務管理;
(二)對理事會成員和院領導履行職務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會成員及其他院領導的行為損害學院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有重要事由經兩人以上聯名可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列席理事會議和有關部門的例會。
第二十三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監事會向學院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應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院設立非編機構,合理區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切實突出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作用。
(一)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規劃方案,評定科研立項、教學成果、教師職稱等。
(二)學院設立學位委員會,審核和授予學位,審議校內學位導師資格等。
(三)學院設立教學委員會,審議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以及教學改革方案。
第二十五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派的督導專員,自覺接受其監督指導。
第三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委員會。院黨委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加強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支持學院理事會和院長依法行使職權,督促其依法治校、規范管理;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黨組織內部的管理和監督;在師生員工中培養和發展新黨員。同時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保證和監督學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建立院黨委與理事會的協商溝通機制,與學院院長辦公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委對學院的發展規劃、人事安排、財務預算、基本建設、招生收費等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研究討論。
第二十七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學院成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學院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職責:審議學院擬定的教職工聘任制和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和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
學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決議時,應充分聽取、吸收教職工的合理意見。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院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四章 教職員工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院聘用教師和職工,并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學院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學院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確定。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學院對所聘用的教師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
學院每年對教師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學院對教職員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員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院執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學院工會的意見。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受轉入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轉入學院學習的學生,即取得學院的學籍。學院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對招收的學生,根據其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學院按照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的獎勵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學院將根據法律法規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訂處罰規定,對違反學生行為規范和處罰規定的學生予以處理或處分。
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六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院的主要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八條 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公布。
第三十九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國家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條 堅持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實行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提高辦學效益。
第四十一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廣科研成果與成功經驗。
第四十二條 學院加強德育工作,注重學生創新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四十三條 學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督導評估。
第四十四條 學院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要求制定校歷,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學院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第四十七條 學院截止至2011年9月30日,資產總額3.93億元,負債總額0.91億元,資產負債率23.06%;凈資產總額3.03億元,其中:舉辦者投入0.50億元,辦學積累1.92億元,限定性凈資產0.61億元。
學院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
(二)依法收取的學雜費;
(三)融資;
(四)政府資助;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條 學院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承擔有限責任。學院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學院的債務承擔責任;舉辦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學院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五十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審批并予以公示的為準;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院制訂,報有關部門備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條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二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院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學院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學院改變名稱、層次、類別、法人代表,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其他事項,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五十五條 學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無法實現辦學目的,由舉辦者提出,理事會通過,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六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五十七條 學院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產清算。對學院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學院終止后,應當將辦學許可證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學院理事會表決通過生效并報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院長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聯合提議,并經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院理事會批準,報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機關備案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