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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成功財經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國家“科教興國”和河南省“科教興豫”、“人才強省”戰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旨在規范辦學行為,促使鄭州成功財經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辦學,保障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水平,促進學院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第三條 學院性質為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學院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學院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學院的名稱、地址
第四條 學院名稱:鄭州成功財經學院。
第五條 學院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鞏義市紫荊路136號。
第三章 辦學宗旨與定位
第六條 學院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以育人為本,堅持規模、結構、質量協調發展,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大力繁榮社會主義民辦教育事業,堅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各類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院堅持“勤儉、樸實、自力、更生”的校訓、“愛國愛校、寧靜好學、禮讓整潔”的精神和“倫理、創新、品質、績效”的辦學理念,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操守和奮發向上的精神品質。
第八條 學院立足鄭州、服務河南、輻射全國、面向基層,主動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努力把學院建成規模適度、特色鮮明的教學型本科院校。學院積極開展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在教學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第四章 辦學規模、層次及形式
第九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院遵循質量與規模協調發展的原則,確定適度的辦學規模。全日制普通本??圃谛I幠?刂圃?5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達14000人左右。
第十條 學院以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兼顧??茖哟谓逃?。本科學制四年,??茖W制三年。學院積極創造條 件發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章 學科門類設置
第十一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院實際,加強優勢學科建設,以管理學、人文學科為主,管理學、人文學科、社會學科、工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結合學院的辦學條 件,適時增加和調整學科門類、專業設置。
第六章 資產、經費來源、財務制度
第十二條 學院為非營利性教育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辦學經費由學院自籌,截至2011年11月30日,學院資產總額6億元,其中捐資人捐資1.75億元,負債2.95億元,凈資產3.04億元。辦學積累所形成的所有資產及受贈的財產為學院所有。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捐資人投入;
(二)學費收入;
(三)學院的辦學積累;
(四)銀行貸款;
(五)社會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學院對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四條 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均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學院接受的社會捐贈,依照與捐贈人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五條 學院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并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十六條 學院設立統一的財產物資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學院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財產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學院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以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公示的為準。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 學院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非營利性教育機構,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捐資人、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學院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院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九條 學院依法接受上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向有關部門報告審計結果。
第七章 管理體制及內部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由捐資人或者其代表、舉辦者、當任院長和教職工代表等7-11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長的產生由董事會投票選舉,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通過。更換、罷免或增補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2/3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董事會中教職工代表應不少于1人,教職工代表由全體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首屆董事會成員由捐資人、舉辦者推選產生,在過渡期內由河南財經政法大學選派1-2人參加董事會。
董事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會、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或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主要制度;
(三)審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核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
(三)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四)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領導董事會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院長、副院長;
(四)提請董事會決定攸關學院生存發展的重大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系(部)、處(室)在院長的領導下組織開展教學科研活動、學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處(室)實行主任、處長負責制。
第二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學科專業設置和教學、科研計劃,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組織學術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學督導機構,監督指導教學工作及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開展學位審查評定工作。
第三十一條 進一步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充分調動廣大師生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內部活力,提高辦學質量和辦學效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積極推行教職工聘用制和職務聘任制,按照按勞分配、兼顧公平的原則,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勵機制,多勞多得、優勞優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教職工的社會保障體系。
第三十二條 學院加強應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穩定工作機制。推進學院安全保衛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對學院教學、生活、活動設施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維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院當任院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享有政治權利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院長人選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經董事會批準,報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 院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行使學院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職權;
(七)學院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九章 學院捐資人、舉辦者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六條 學院捐資人為王廣亞先生。王廣亞,男,一九一二年六月三十日出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0005847904(B)。住所地:臺北市松山區寧安街12號。
學院舉辦者為張強武先生。張強武,男,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202380120151。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龍亭區城隍廟后街27號。
第三十七條 捐資人、舉辦者的權利:參加學院董事會;推選首屆董事會成員;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的其他授權。
捐資人、舉辦者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院董事會決議;舉辦者依法向學院履行所受贈捐資人全部資產數額的出資義務,學院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院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加強民辦高校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文件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在學院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院黨委行使監督職能,支持院長行使職權,保障依法辦學,保證學院的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院共青團、工會、學生會和其他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在師生員工中培養、發展新黨員。
第三十九條 學院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院黨委領導下,以學生和學習為中心,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引導學生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學習積極性。
第四十條 學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學院堅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院長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院堅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注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綜合素質的提高。
第四十三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規定選用教材。
第四十四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四十五條 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省教育部門審查備案后公布。
第四十六條 學院接受上級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二章 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七條 學院聘用教師、職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并與其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教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確定。
第四十八條 學院教師依法享有如下權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院教師依法履行如下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教育,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院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
第五十一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院建立培訓制度,對教師和職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五十二條 學院根據教職工手冊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院每學期對教師和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繼續聘用、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三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 學生依法享有如下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學業及操行成績合格,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學生必須依法履行如下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完成教學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院按教育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收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院錄取或接收轉入學院的學生,復查合格后取得相應的學籍。學院按國家規定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報審批機關備案,嚴格管理學生學籍。
第五十八條 學院依據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申辯或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九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學院變更名稱、辦學層次及其他重要事項的,必須經學院董事會決議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六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學院自行終止:
(一)學院因資金發生嚴重困難,無法正常運轉;
(二)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學院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經董事會決議同意終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學院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后,全數捐贈給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院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為:董事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2/3以上董事同意,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在學院依法終止后自動失效。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鄭州成功財經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