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教育部發布了第33號令,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原教育部第18號令)做出了修改。
第33號令明確界定對出現下列違規行為的考生作出??继幚恚?ldquo;(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同時,對于參與考試作弊的在校學生、在職教師也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規定,第3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