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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院辦學行為,促進學院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旨在規范辦學行為,促使南寧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辦學,保障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水平,促進學院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第二章 學院名稱、校址
第三條 學院名稱:南寧學院。
第四條 學院地址:廣西南寧市龍亭路8號,郵編530200。
第三章 辦學性質、宗旨與定位
第五條 學院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簡稱民革廣西區委)與南寧威寧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南寧威寧公司)合作共同舉辦的民辦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六條 學院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學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立足南寧,服務廣西,面向全國,輻射東盟。學校為應用型本科高校;致力于培養社會責任感強、基礎知識技能扎實、動手能力強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
第八條 學院堅持公益性原則,舉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章 辦學規模、學科門類、層次和形式
第九條 按照適擴規模、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的原則,全日制普通本??圃谛I幠?刂圃?0000人左右。
第十條 構建以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十一條 學院以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為主,兼顧??茖哟谓逃1究茖W制四年,??茖W制三年。
第五章 學院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學院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
學院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董事由學院舉辦者推舉的代表、學院院長和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的教職工代表擔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學經驗。董事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董事會設名譽董事長若干名,由學院舉辦者協商推薦,并根據情況變化可以對其推舉出任的名譽董事長予以更換。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南寧威寧公司推舉的董事擔任;設副董事長1名,由民革廣西區委推舉的董事擔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的議事程序和規則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則,董事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方可舉行,討論學院董事會職責中重大事項須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董事會的職責是: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修改學院章程,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決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制定學院發展規劃,批準學院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學院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董事長為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領導董事會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院長、副院長;
(四)提請董事會決定攸關學院生存發展的重大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或不履行職權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副董事長也不能履行職權或不履行職權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學院舉辦者各推舉2名監事,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推舉1名監事。監事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或者不履行職權時,由副監事長行使其職權;副監事長也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條 監事會對舉辦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學院的財務與財產;
(二)對董事、院長、副院長執行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院長、副院長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學院章程,損害學院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或向董事會提出解聘的建議;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五)向董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院長1名。副院長若干名,由院長提名。院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院長或董事會指定的副院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學院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院長,名譽院長的聘請由學院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院長人選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院長報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行使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職權。院長任期原則上為4年。經董事會批準,報審批機關同意后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院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院長的職責是:
(一)執行學院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
(三)擬定學院規章制度和學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副院長;
(五)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學院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舉辦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通過推舉董事成員進入董事會的方式行使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對學院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建議;
(三)查閱包括董事會在內的各種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
(四)對學院的財務狀況有知情權。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定行使權利;
(二)籌措學院辦學經費,保障學院健康、持續發展;
(三)未經舉辦者雙方協商同意,不得抽回投入的辦學經費;
(四)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學院承擔責任。
第七章 黨、團、工會組織
第二十七條 學院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黨組織。學院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學院辦學方向,督促學院依法辦學,支持學院改革和發展,按《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學院教職員工及學生中發展黨員。
第二十八條 學院依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共青團組織在學院黨委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發揮團結教育學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依法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教職工管理
第三十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聘任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與受聘者簽訂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為專職的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加強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三十二條 學院根據獎懲規定,對為學院做出貢獻的教職工予以表彰;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處分。學院對教職工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教職工對所受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九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建立完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學生獎懲規定,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院做出重大貢獻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對違規的學生予以處理或處分,學院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前,應當告知學生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學生對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章 教育教學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院的中心任務是教育教學工作,其他各項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七條 學院的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課程標準和教學大綱,完成教學計劃,按規定選用教材。
第三十八條 學院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注重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院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進行,招生簡章和廣告報有關部門審查備案后公布。
第四十條 學院接受上級教育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一章 學院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院2011年總資產11.38億元,凈資產4.82億元,其中南寧威寧公司占57.3%,民革廣西區委占42.7%。學院經費來源:舉辦者的投入;學費等收入;融資;院辦產業經營收入;社會捐助;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 學院對舉辦者出資投入形成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以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均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條 學院每年的辦學結余,主要用于學院的建設和維護、教學設備的添置和更新、學科專業建設和教學科研、人才引進和教師培訓等。
第四十四條 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制度、財務審計報告制度,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財務審計和年度檢查。
第十二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院變更:
(一)學院要求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二)學院舉辦者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由學院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三)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六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院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四十七條 學院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妥善安置在校學生,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學院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學院終止后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學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四十八條 學院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學院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并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本章程可以根據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學院發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為:董事長提出修改建議,由學院董事會審議,經2/3以上董事同意,并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院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院董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