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師大二附中某教師因學生未完成作業,打學生8記耳光的視頻在多家網站流傳,引發網友廣泛關注。但更讓大家關注的是,被打孩子家長表示:我希望她原來怎么管我的孩子以后還怎么管我的孩子。教師如何用好教育懲戒權?家長為何支持老師打孩子?本期話題就此進行探討。
懲戒之矛不得觸及學生權利之盾
據筆者調查了解,教師或父母對兒童的體罰在目前依然大面積存在,它是與中國傳統文化中師道尊嚴的價值取向、缺乏兒童人格尊重和講求嚴厲的教育方式直接相關的。有了這一文化基礎,再加上中國現實生活中法制建設的滯后,包括師生和家長在內的整個社會法治觀念淡薄,對兒童基本權利缺乏足夠充分的認識等也成為教師產生激情暴力的重要原因。
在這樣的現實狀況下,教師對待學生的暴力行為既有個人的責任,也有整個教育管理、評價乃至政府社會治理的責任。
在明晰了這些前提之后,還應在“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的前提下,形成一些基本共識:
一方面,就教育工作本身的特性而言,正面激勵與懲戒是教育都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懲戒是教師的基本權利,也是教師的基本責任。教育行政或其他部門與組織阻止或干涉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即便戴上道德善良或政治正確的面具,也是對兒童教育的實質性傷害;一個完全放棄對學生懲戒的教師,實質上就是放棄對學生應盡的責任,這就是大量家長從希望老師負責任角度贊同并支持教師對自己的孩子適度懲戒的原因所在。
另一方面,又必須明確兒童基本權利是不可逾越的邊界。盡管中國作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已經20年了,并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但由于在一些人心中,聯合國的公約和國家法律沒有頂頭上司的指令重要,以致教育界乃至全社會對兒童基本權利的認識還極為淡薄,維護兒童的權益的措施也不夠得力,導致不少教師對兒童的懲戒超越了兒童基本權利的底線,卻較少受到依法處罰。
簡言之,懲戒之矛不得指向或觸及兒童基本權利之盾。從邏輯上可以這樣理解,教師的懲戒措施主要解決的是兒童認識、品德、行為上的差錯問題,屬于廣義的道德范疇;對兒童基本權利的傷害則屬于法律范疇,“確保學校執行紀律的方式符合兒童的人格尊嚴”,不能為矯正道德范疇的問題而去觸犯法律。
如此,懲戒就成為一種高難度的藝術,這是所有教師都必須了然于心并謹慎于行的。懲戒如同一把高懸的劍,要讓所有學生知道它的存在,小心不要碰到;要讓所有學生和老師在懲戒邊界上形成共識,明辨是非,這是懲戒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教師在使用懲戒上必須格外小心,要有上兵伐謀的策略,要理性并藝術地使用懲戒,使它發揮四兩撥千斤的效果,避免在激情狀態時懲戒學生。
然而,懲戒的邊界又不應是個別師生間私自相授的,而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法律通過一定的程序變得更加明晰,更加規范。解決這類問題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應由專業組織、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法律部門確定明晰的邊界,使師生和家長及社會廣為知曉,進入一種可操作的常態,由師生共同遵守,相互監督,民主評議,這樣懲戒與兒童基本權利的系統性正能量才能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