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召開全國職業教育實習管理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十二項措施,以求規范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的管理。隨之受到外界關注的,還有職校學生實習期間,各種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記者走訪調查發現,工資待遇低、崗位層次低、工作任務繁重,已成為當前職校學生實習期間面臨的主要矛盾。這些舉措的出臺對于學子權益的保護是否能落歸實處,還有賴地方做大量的工作。
現象:
醫學實習生
無工資成潛規則
“我的朋友是一名護士,她讀的是五年制高職的醫學護理專業,今年是最后一年,學校把她們統一安排在南京的一家著名的大醫院里實習,但是實習待遇實在是太差了。”日前,本報記者接到一名南京市民反映。據他介紹,他的朋友畢業自合肥巢湖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類專業,學校要求最后一年到醫院頂崗實習,實習時間從2011年5月起一直持續到明年2月份。這位市民介紹,雖然這段時間朋友被安排在實習崗位上,但實際上包括打雜在內的什么工作都要做,所以比正式的護理人員任務繁重得多。但即便這樣,她們在實習期間,不僅拿不到一分錢的工資,而且要自己解決吃住問題。為了節省開支,目前這些實習生一起在邁皋橋合租了房子,過著每天“辛辛苦苦上班沒有任何報酬,每月還得向家里要錢付房租和生活費”的生活。
“利用涉世未深的學生做免費勞動力,這種行為是否違法?”這位市民對醫院和學校的做法提出了強烈質疑。而據其講述,學校規定如果學生不參加實習,將來就無法順利畢業,這導致很多學生雖然內心不滿,卻也只能忍氣吞聲承受。
“這些學生很令人同情,但是有什么辦法?全國各地差不多都是這個樣子,醫學專業實習生沒有工資報酬,這已經成了公開的潛規則。”一位已經工作兩年的口腔醫學專業朋友告訴記者,她在學校的最后一年也是在南京的一家著名大醫院實習度過,從頭至尾沒拿到一分錢的工資。她告訴記者,歸根結底還是醫學專業畢業生過剩造成的,學生要找一個實習崗位極度困難,“一個愿打一個愿挨”,這本身就是不可能平衡的矛盾。
調查:實習生權益極易受侵害
記者注意到,近些年各地針對職校學生實習期間的問題反映,主要集中在工資待遇上。如果說醫學類專業學生實習沒有工資回報已很普遍,普通專業實習生的工資待遇差情況則更為隱性和復雜。
“學校以實習算作課程為由,強制讓我們去企業里頂崗實習,平時只要沒課就要去上班,占用了我們大量時間,而且這些實習都是沒有工資的。”日前在南京一家職業學校就讀的學生小宋向記者講述,原本該實習機會提供給學生自愿選擇的,而且有工資回報。但是后來可能參與人數不足,學校就以這是一門課程為由改為強制性要求學生參加,而且學校故意透露,如果學生不服從安排就不發畢業證,這讓很多學生敢怒不敢言。
“不給實習生發工資是一個類型,還有一種情況是發的工資太少,與工作付出對比失衡,還有的學校以各種理由從學生工資中扣除費用。”有業內人士向記者介紹,后兩種現象在實際生活中比前一種更為常見,而由于其在是否違規上存在很大爭議空間,所以更加難以發現和制止。
遺憾:保護權益法律尚留空白
職校實習生與勞動單位之間建立的究竟是何種關系?實習生權益受到侵害能否得到法律保護?記者日前走訪了南京市的勞動保障部門,但得到的結果卻是令人失望的。
“如果你還沒有畢業,那我們這邊不能接受你的投訴,因為你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日前,記者以一名普通職校學生的身份,前往位于水西門大街的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詢問維權事宜,但負責信訪接待的工作人員聽說記者還是學生后,表示了拒絕,同時“委婉”地建議記者,向人力資源局服務窗口下的勞動仲裁律師進行咨詢。而仲裁律師在了解到記者是在校學生后,更是在一句斬釘截鐵的“直接去法院起訴”后,便懶得再搭理記者了。在記者的反復追問下,這位律師終于再度開口,“如果沒有畢業,那就根本不在我們保護范疇之內,怎么幫你維權?”
記者通過各種渠道進一步了解到,正是由于目前我國在對職校乃至高校實習生實習期間權益保障方面存在諸多空白,導致實習生的權益一直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究竟是不是勞動關系上,一直有爭議,實習生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起訴或是向教育部門求助來維權,“但是這兩種途徑效果都極為有限,”所以大多數情況下,學生只能選擇低頭忍受。
建言:多渠道入手保障學生權益
“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二者只能適用雙方簽訂的實習協議。”江蘇蘇商律師事務所的胡鐵民律師指出,這就導致實習生工作期間發生了工傷等情況,無法適用工傷的法規,也無法獲得工傷保險基金的賠付。如果想要解決這些癥結,恐怕還需要法律進一步的細節完善。
如對于教育部出臺的舉措中“要切實保障實習學生合理報酬”等語句,胡律師認為還需要嚴格的標準界定。因為現實中工資給付數額往往是通過學校和企業協商決定,但多是象征性的,數額很低,侵害了學生的權益,對于這條條款,胡律師建議可以參照用人單位內正式職工的薪資比例制定一個標準,如廣東施行的是按“同類崗位職工工資最低80%標準”給付,強制企業必須遵守執行。此外,在人身傷害險等問題上,法律都應該有詳細的規定和保障。
在對學校的約束管理上,鹽城市民間教育問題研究專家朱正清進一步指出,不少職業學校都與用人單位長期合作,相互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聯,無論是出于繼續合作的需要還是現實利益考慮,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時常會“委曲求全”,擅自降低標準犧牲學生的權益。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明確責任,要求學校加強責任意識,在一些核心問題上要多聽取學生的意見,禁止學校自作主張犧牲學生權益。只有這樣才能為學生利益的保障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