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是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院設有“五系二部”,即:經濟管理系、機電工程系、藝術系、外語系、教育系、中等職業教育部、成人教育部。辦學目標是“創一流院校、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第二條為了保證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結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設立由院領導、紀檢、招生、教學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的招生及招生監督工作。
第六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根據需要安排招生工作人員赴相應省、市、區(縣),具體負責學院在該省、市、區(縣)的招生宣傳招生咨詢等工作。
第三章 錄取
第八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履行“學院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工作程序,并在各省、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安排下進行遠程網上錄取。
第九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按照理工類、文史類、三校生高職類分類錄取。
第十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根據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十一條第一志愿報考我院且高考成績達到我院在當地投檔分數線并經所在地招辦同意后優先錄取。高考成績總分相當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的考生。
第十二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在分專業錄取時,根據招生計劃、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高考模式等具體情況堅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從”的原則,同時參考相關科目成績進行錄取。
第四章 辦學地點
第十三條辦學地點: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教育園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體檢專業限報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五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新生學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通過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布。學院獎學金、助學金、學費、住宿費信息如下:
獎學金、助學金:
學院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獎學金分為國家助學金:2000元/學年;國家勵志助學金:5000元/學年;
國家獎學金:8000元/學年;按學年發放。
學費:3400元/年;住宿費:500元/年
第十六條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
咨詢電話:0953-2122789 傳真:0953-2122789
監督電話:0953-2123209 郵編:751100
第十七條以上章程由寧夏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