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中兩個最基本的要素是教師和學生,因而師生關系理應成為教育中最基本的關系。師生關系客觀地存在著沖突與對抗,那么,如何認識這種沖突和對抗?當這種沖突和對抗超過一定的“度”,已經嚴重影響到教學、管理及校園和諧時,誰該為師生沖突“買單”?筆者試圖在理論層面上做一些可能性的探討。
一、關于師生沖突
師生沖突是指教師與學生在互動過程中出現的嚴重不和諧現象,它是正常師生關系的異化,表現為師生溝通障礙或無效溝通,已經超載了如冷漠之類的常規不和諧狀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師生之間的對抗和緊張。關于師生沖突目前學界已有諸多研究成果,從沖突效用來看,師生沖突有“良”性師生沖突與“惡”性師生沖突,良性師生沖突會建構起新的和諧師生關系,惡性師生沖突會毀壞正常的師生關系,因而又可稱為建設性師生沖突和破壞性師生沖突。建設性師生沖突無疑會促進師生之間的相互理解,在沖突過程中加強師生溝通,從而有利于教學及管理,這也是我們所期待的,但基于各方面因素,更多時候師生沖突表現為破壞性沖突。當破壞性師生沖突發生時,誰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如何對破壞性師生沖突進行“歸責”才是理性的和合理的?師生沖突中怎樣才能進行正確的責任歸因?
二、師生沖突——教師買單
當破壞性師生沖突發生時,一般只會直接涉及到教師與學生兩個主體方面,而間接地對其他方面產生作用及影響,當然,破壞性師生沖突的原因必然是多方面的,責任承擔主體也應該是多樣而不應該是單一的,但就主要責任而言,則應該由教師承擔,教師應該承擔師生沖突中的主要責任。
首先,教師職業素質要求教師應該承擔起破壞性師生沖突中的主要責任。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從本質上來說是社會上的一種職業。既然作為職業,必定有特定的職業規范,社會對職業主體具有相應的職業素質要求。對應到教師這一職業,職業素質則應該體現為能否較好地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在破壞性師生沖突中,教師作為教育事業的從業者,理應對教學過程中的沖突事件負責并促進沖突實現良性發展,以保證教育教學任務的順利完成,這是職業素質所在,是教師職業能力的一部分。當然,破壞性師生沖突現象的發生,原因肯定有許多方面,既有可能是由于學生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教師不應該以此為理由來推卸自身應該承擔的主要責任。
因為,教師這一職業是社會分工的結果,社會分工的普適性要求是社會各行各業的從業者“各司其職”,教師的職責是“教書育人”,因而教師在破壞性師生沖突中應主動承擔起主要責任,否則就是缺乏職業意識和職業精神,缺乏從業能力,如果教師把導致破壞性師生沖突的原因歸因于自身之外,無疑類似于醫生無法醫治病人時反而責怪病人未進行較好的早期預防,責怪病人家屬未進行良好的早期照顧,這是逃避責任的體現,是缺乏職業道德和職業能力的表現,無疑是毫無意義的。
其次,教師作為成人群體的代言人要求他們應該承擔起破壞性師生沖突中的主要責任。在師生互動關系中,教師是成人社會的代言人,是相對成熟一方,而學生則是相對不成熟的一方。學生對現實社會的認識,直接來源于他們的早期學校生活體驗,學生正處于成長期,感性與理性并存但感性居多,自制能力差,許多外在性的適應都還停留于生理性反映,缺乏必要的社會屬性指導,在知識儲備及生理發育方面都無法完全理解及適應成人社會的規范,也正因此教育也才有了存在的邏輯前提?;趲熒谏鐣傩院蜕鐣m應方面的不完全對等,因而師生之間客觀上存在著代溝,教師理解和認同的東西,學生卻不一定能夠理解和認同。
學生在家庭中是受監護人,在學校中是受教育者,基于學生個體對“自由、平等”的追求和師生溝通雙方的認知差異,因而他們身上潛藏著對成人群體權威及規范的“反抗”品質,這是由學生特有的身心特點所決定的。學生還是未成年人,不能完全把握自己行為,渴求獨立自主、反叛,力圖擺脫成人規范和成人權威,這是破壞性師生沖突發生的內在條件。從個人修養方面來看,在破壞性師生沖突中,教師如果“直面”沖突與學生對抗到底,只能說明教師的個人修養與學生處于同一水平,只能說明教師職業素質低下,因為學生畢竟是“未成年人”而教師是成年人,雙方不能適用同一標準。從法律視域來看,在破壞性師生沖突中,教師無疑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對于沖突應擔負“完全責任”,而學生只具備“有限責任能力”,只擔負“有限責任”,因而教師也應該承擔起破壞性師生沖突中的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