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總則部分
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不作為成立犯罪的條件、危害結果、因果關系、刑法17條第2款規定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8種犯罪行為、單位犯罪、故意、過失、認識錯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條件與犯罪形態、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教唆犯的定罪與處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死刑(死緩)的適用條件、累犯、自首、立功、數罪并罰。
二、刑法分則部分
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刑訊逼供罪、強奸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問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