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1996年12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鵬主持召開國務院第十一次全體會議,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報請國務院任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作出了決定。會后李鵬總理簽署國務院第207號令,任命董建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職。
李鵬總理指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主持下,由400位全部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于1996年12月11日在香港選舉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這是香港有史以來第一次由港人自己來選擇最高行政首長,標志著香港即將進入一個新的時代。
李鵬總理代表國務院決定,任命董建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于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就職。在此之前,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規定,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李鵬總理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產生后,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已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報請國務院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報告》。
李鵬說,我們今天作出的這項任命是一項特殊而重要的任命。它充分體現了中央人民政府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在香港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決心和誠意。我們相信,董建華在被任命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之后,定將不負眾望,為香港的平穩過渡,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貫徹落實基本法、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