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開考專業
第十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論證,并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 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
第十三條 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一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心要條件。
第十四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 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審批。省考委應于每年六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辦理。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于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準開考的專業均可于次年接受報考,并于首次開考前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計劃。
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準化。
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第十八條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為四至五年。
第十九條 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條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愿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的在校生不得報考。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應按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 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第二十三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單位設考場。有條件的,地市考委經省考委批準可在縣設考場,由地市考委直接領導。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后,省考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疲ɑA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六條 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