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3日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或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省考委的組成,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于開考專業的規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本地區開考專業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單作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托,對已經批準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行署或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 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偩幹茢祪?,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