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原則:學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等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份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并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衛健委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安排專業時同樣適用。
第十一條 對于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或批次,學校按平行志愿政策錄?。粚τ诜瞧叫兄驹竿稒n的省份或批次,學校錄取時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學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
第十二條 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份,錄取規則如下:
(一)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最低要求選測科目等級在2B及以上,必測科目在4C及以上,技術合格,滿足上述要求后,對進檔考生按“先比較分數后比較等級,等級比較先選測后必測”的原則依次分配專業,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選測科目等級高的考生,在分數且選測科目等級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必測科目等級高的考生。選測科目等級和必測科目等級的使用采取金牌榜排序, 即按獲A+的多少排序,如獲A+的數目相同,再看獲A的數目,以此類推。如分數、等級均相同時,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理綜,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文綜。
(二)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原則。
第十三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原則:高考文化課成績和專業統考(聯考)成績須達到考生所在省份劃定的相應批次、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我校認可考生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一)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認可各省份投檔規則,在各省份已投檔范圍內,按照各省份計算的綜合成績(不使用綜合成績的省份按照專業統考(聯考)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痪C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專業統考(聯考)成績、文化總分、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二)實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認可各省份投檔規則,在各省份已投檔范圍內,根據考生專業統考(聯考)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粚I統考(聯考)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文化總分、數學、語文、外語成績。
第十四條 對于進檔考生安排專業,以分數優先、專業之間不設級差為原則安排考生專業志愿。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除江蘇省外,在投檔分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專業志愿順序為考生安排專業;如專業志愿順序相同,優先錄取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理綜,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文綜。
第十五條 對于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等實行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基本錄取原則如下:
(一)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等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份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二)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等高考改革試點省份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份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六條 面向國家農村專項計劃招生、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招生、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內地新疆高中班及學校承擔的對口支援招生等錄取辦法按教育部和相關省份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部分專業具體要求:
(一)建筑學、城鄉規劃、工業設計專業的考生要求有美術基礎。
(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分別是: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物聯網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環境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以上四個專業只招收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具體要求參照我校國際教育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實施辦法執行,詳情請見招生簡章和入學須知。
(三)河北工業大學芬蘭校區招生四個本科專業分別為: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能源與動力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錄取時四個專業之間可以進行調劑。
第十八條 收費標準(單位:人民幣):
各專業學費標準詳見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計劃。學費待定的專業學費標準以河北省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為準。大類招生專業分流后按照分流專業學費標準進行收費。
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根據新生錄取專業分配住宿的條件不同,每生每年分為700元、800元兩個住宿收費標準。
以上收費標準最終以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