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獎助學政策
學校建立了以國家和省級獎學金、助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為主,勤工助學崗位等為輔的多種形式相結合的助學體系。
(一)國家、省政府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每學年評審一次,國家獎學金標準:8000元/人,省政府獎學金標準:6000元/人;
(二)國家、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評審一次,標準:5000元/人;
(三)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每學年評審一次,平均資助標準:3300元/人;
(四)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學生,每學年評審一次,平均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五)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和在校生向學生入學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每學年最高可貸8000元;
(六)其他:學校獎學金、盛德仁獎學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