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實施招生工作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有學業水平測試或技能考試的省份需達到相應科目合格等級或及格分數線。
第十四條 學校在未實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ㄗ灾螀^、直轄市)按照其相關招生錄取規定分理工、文史類錄取。學校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ㄊ校┌雌涓呖几母锓桨赶嚓P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五條 對相關專業的考生錄取,執行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所有專業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對外語語種不做限制,我校公共外語為英語。
第十八條 錄取結果按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形式公布。
第十九條 新生報到后將嚴格復查,學校將組織人員進一步核實新生的入學資格,如發現不符合報考條件和手續或弄虛作假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