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各?。ㄊ?、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以考生當年普通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堅持“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公正選拔”的招生錄取工作原則,科學公正地選拔錄取考生。
第八條 學校以省級招生辦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作為錄取新生的依據。錄取實行“志愿清”的原則,即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在投檔比例范圍內,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即按照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
第九條 專業安排及退檔實行“專業清”原則,即優先滿足考生的專業志愿,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和我校各專業招生計劃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所填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的,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錄滿專業內進行調劑錄取,調劑專業由我校自主確定,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服從專業調劑但各專業計劃已錄取滿額的,則作退檔處理。對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條 學校嚴格執行生源所在?。ㄊ小⒆灾螀^)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一條 報考藝術、體育等專業類別的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和文化考試成績須達到生源所在?。ㄊ?、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藝術類專業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確定的投檔范圍內,按專業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體育類專業以高考文化成績為投檔依據的,按專業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不以高考文化成績為投檔依據的,以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ㄓ刑厥庖蟮氖》莩猓?/div>
第十二條 少數民族預科和民漢雙語預科招生對象為貴州省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文、理科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一年以后根據學生志愿、預科學習成績排名以及綜合表現錄取到相關專業學習。民漢雙語預科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少數民族語言口試,成績合格。
第十三條 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三個月內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