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學校按照學分制標準收取學費(魯價費函[2016] 60號),學費和住宿費均按照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的標準執行(標準如有變動,屆時按新的收費標準執行)。退費規定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8]98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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