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 取
第六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七條 學院按照學科大類進行招生,按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考生,招生規模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統一分配,實際錄取總人數不得超過當年招生規模。
第八條 學院根據在該考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錄取時,學院將根據報考的生源情況在個別考區對招生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九條 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制定的體檢標準。
第十條 高考成績滿足寧夏理工學院在該考區錄取條件的情況下,學院將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按考生志愿投檔的省份,我院將按照志愿優先,高考分數由高到低的原則錄?。?/p>
第十一條 學院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報考志愿安排專業,平行志愿投檔的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學院在調閱考生檔案時,承認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