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九條 學校錄取按志愿優先的原則,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本科為120%,高職(高專)為100%;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已錄取的考生,入校后還可按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調整專業。
第十條 我校承認考生所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辦規定的各項優惠、照顧和加分政策。
第十一條 民族比例不限(民族預科班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二條 民族語言類專業只招收用民族語言類(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
第十三條 藝術類、體育類、師范類專業提前錄取,其余各專業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四條 對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參加外語口試,以各省招生管理部門的具體規定為準,學校在錄取時參照各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按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的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實行“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文化考試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統一命題并組織考試,試卷由招生院校組織評閱,體育專項考試由招生院校負責組織,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統一的考試辦法和評分標準。招生院校根據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綜合評價,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