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必須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學雜費。學校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批準的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收取。普通本科生學費按學分制收取,依據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分學年預收,畢業時按照實際修讀的課程學分結算學費;專科(高職)生學費按學年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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