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獎、助、貸、補、減及勤工助學基本制度
(一)學生在校期間,根據課業成績、綜合表現等可申請參評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及學校各類獎學金;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上級文件精神,可在當地教育部門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三)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緩交等多元化的資助體系,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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