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各類型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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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達理公寓2A、2B、4A、4B幢(4人間):1200元/生?學年(閩價費〔2006〕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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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達理公寓1A、1B、3A、3B、5A、5B、6A、6B、7A、7B、8A、8B幢(6人間):950元/生?學年(閩價費〔2006〕298號、閩價費〔20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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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京公寓A、B、C幢(6人間):1030元/生?學年(閩價〔2002〕費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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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瑞京公寓D幢(6人間):900元/生?學年(閩價費〔20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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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學生公寓一號樓(4人間):1200元/生?學年(漳價審〔201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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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圓山校區2號樓(2人間):1000元/生?學年(閩發改服價函[2019] 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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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圓山校區2號樓(6人間):900元/生?學年(閩發改服價函[2019] 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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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圓山校區3號樓(4人間):1200元/生?學年(閩發改服價函[2019] 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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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以上住宿標準不含空調部分,安裝空調的學生公寓加收的標準為:200元/生?學年(2人間),100元/生?學年(4人間),70元/生?學年(6人間)(漳價審〔201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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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收費標準如有變動,按物價部門新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關于學費、住宿費和代辦費的清退問題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2005〕費435號)執行。學生注冊繳費后,因故轉學、退學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終止學業的,其入學時繳交的代辦費一律按實結算,學費和住宿費按以下辦法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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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費后未入讀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90%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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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費后入讀未滿一個月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80%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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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月至一個學期(含讀完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按收費標準的50%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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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繳費后入讀超過一個學期的,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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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開除學籍的,其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