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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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生源所在省招生政策,嚴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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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校在各招生省份按1:1比例調閱考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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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根據在各省份公布的招生計劃,我校專業錄取時以考生的投檔成績進行專業錄取,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即“分數清”)的錄取原則,即在德、體條件合格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高分學生的專業志愿;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理工類優先錄取“數學”成績高者,再相同,依次為“語文”“外語”成績高者優先;文史類優先錄取“語文”成績高者,再相同,依次為“數學”“外語”成績高者優先。江蘇省進檔考生按“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排序,考生高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均相同時,理工類優先比較物理科目等級,文史類優先比較歷史科目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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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高考改革省市考生的要求:考生選考科目須符合我校相關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科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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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門的加分規定,我校則以加分后的最終投檔總分作為錄取依據;對非應屆考生錄取無附加要求,在錄取時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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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考試語種不限,但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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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