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和在讀期間須交納學雜費和住宿費。公費師范、深度貧困等專項計劃錄取的學生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嚴格按照《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實行學分制收費改革試點的通知》(川價費[2004]118號)的收費標準收取學雜費和住宿費。第一學年按大類招生的,按大類所包含專業中最低收費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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