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資助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新生報到注冊“綠色通道”制度,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相關規定,在校學習期間,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獎、助學金。
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學生,每學年評選,獎勵標準每人每年8000元。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評選,獎勵標準每人每年5000元。
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每學年評審,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800-3800元。
學校獎學金:獎勵德、智、體、美、勞方面表現優異的學生,每學年評選,分為四等,獎勵標準1000-5000元。
勤工助學: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向家庭所在(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提出貸款申請、接受資格審查,通過后由所在地國家開發銀行、商業銀行或信用社發放貸款。其最高額度8000元/年。
第二十四條 在校大學生入伍服兵役,學校予以保留學籍,按國家規定享受學費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