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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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按教育部要求,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體制,根據考生電子檔案綜合信息和考生成績進行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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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根據各省的志愿設置及投檔錄取原則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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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愿的選考科目要求為前提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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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普通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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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專業(類)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考生專業志愿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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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學校(或專業組)投檔的省份,在投檔考生中,學校按投檔成績高低依次遵照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如出現專業志愿人數多于計劃數,且考生投檔成績和志愿順序均相同的情況,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成績高低順序滿足專業志愿,再相同將依次比較單科成績。符合調劑志愿錄取的隨機安排到有空余計劃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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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藝術類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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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行綜合成績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學校按照考生綜合成績優先原則,依次遵照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綜合分數相同的,專業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文化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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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行其它投檔方式的省份,學校按照考生專業成績優先原則,依次遵照考生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文化課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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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英語、日語、朝鮮語、國際經濟與貿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要求高考語種為英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要求具有較好英語水平的學生報考,其他專業無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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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資格審查。考生在錄取時及入學后均要按省教育廳規定進行多方面的資格審查。凡被檢查出有不符合錄取規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為的,均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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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錄取結果將按時報送到各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批,以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審批和學校錄取通知書為準,并及時通過學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信息網及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指定媒體的專設欄目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