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實行“志愿清”原則,即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況下,只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對于進檔考生,一般先滿足其第一專業志愿,如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則按其所報專業志愿先后順序,按分數級差安排專業;對加降分投檔考生按加降分后處理。
第十四條 單科成績不能過低,無加試要求。
第十五條 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國家相關規定,不招收患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和“不宜就讀專業”疾病的考生。??
第十六條 保送生錄取按《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執行。
第十七條 錄取結束后,及時向社會公布錄取結果,供考生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