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計劃和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規模由學校招委會討論后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黨委常委會決定,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及就業率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山西省教育廳審核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其中規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梢圆挥桎浫?rdquo;。本校規定不錄取;“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有關專業可以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 普通文理科:進檔考生采用投檔成績作為基準成績;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按所報專業順序依次錄?。粚Ψ瞧叫兄驹镐浫〉氖》?,若出現考生成績并列時,文史類專業按照語文、數學、綜合成績順序錄取,理工類專業按照數學、語文、綜合成績順序錄取。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否則予以退檔。
第十八條 音樂學、舞蹈學、體育教育專業進檔考生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錄??;若出現專業成績并列時,按照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美術類和書法學專業進檔考生根據文化課成績優先的原則擇優錄取;若出現文化課成績并列時,按照專業成績錄取。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否則予以退檔。美術類專業使用生源所在省美術類統考成績,書法學專業使用生源所在省書法類統考成績。
第二十條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實行單獨招生,在文化和專業成績達線的基礎上,根據綜合評價,按照項目擇優錄取,并報國家體育總局、各省(區、市)招生考試部門批準、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投檔及錄取原則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各省級招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對加分或降分投檔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級招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英語、翻譯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考試語種為英語,其它專業考生不限制語種,但我校所有非外語專業的外語公共課只開設英語,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對口升學和專升本的招生錄取,嚴格執行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招生考試中心的有關文件精神和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