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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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招生計劃以各?。ㄊ?、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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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外語語種不限,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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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男女生錄取比例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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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參照教育部等部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規定執行。對《指導意見》中“學??梢圆挥桎浫?rdquo;、“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原則上按不錄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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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錄取具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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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浙江省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的比例調檔,其他省份原則上按不高于招生計劃數的110%比例調檔。若生源不足,則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補調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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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認同并執行各?。ㄊ小⒆灾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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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2020年部分專業按照大類招生,大類招生中所含專業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中國計量大學本科招生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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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執行考生所在?。ㄊ?、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進檔考生,按考生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尊重考生專業志愿選擇,專業志愿間不設級差。浙江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和海南省按新高考錄取政策執行,考生所填報的專業(類)志愿須滿足該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江蘇省考生錄取必備條件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為準,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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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藝術(美術)類專業的專業成績,學校均采用考生所在省(市)藝術(美術)統(聯)考成績,不另行組織???。對專業成績與文化成績均上線的考生按綜合總分排序,統一劃定分數線。綜合分根據各省美術類統考專業綜合分計算規則計分,若無特定規則,綜合總分=文化成績總分(按高考總分750分制測算)×50% +專業成績(按總分100分制測算)×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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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進檔后在專業錄取時按高考原始分進行投檔,當加分考生的高考原始分與其他考生的高考原始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加分考生。對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在專業錄取過程中,若出現高考總分相同的情況,參考排序分按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并結合高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單科成績等,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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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單科要求:學校將綜合考慮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取。報考外國語言文學類(英語、翻譯)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報考金融學類(金融工程、國際經濟與貿易)、漢語國際教育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報考設計學類(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的考生,要求英語單科成績不低于60分。上述單科成績以總分150分標準計算并視高考試卷難度和整體水平以及生源情況,可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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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對優秀學生報考的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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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新學院(榮譽學院)選拔:浙江省考生高考總分高出第一段分數線30分及以上,被我校錄取后可在報到前向學校申請免試進入量新學院,在校期間可自愿免試進入本碩創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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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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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考生:高考總分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數線40分及以上者,減免一年學費;高考總分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數線50分及以上者,減免兩年學費;高考總分高出浙江省第一段分數線70分及以上者,減免四年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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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外考生:高考總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區)前500名的考生,減免四年學費(分段排名、分類招生的省份按第一類普通本科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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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不含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高考成績達到我校在該省最低錄取分數線,且第一志愿(包括平行志愿)報考我校者,保證其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中(考生必須在錄取之前與學校招生辦公室聯系,并出具獲獎證書或比賽原始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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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中階段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包括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聯賽)省賽區一等獎以及全國決賽一、二、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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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中階段獲得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術、網球、羽毛球、田徑、游泳、健美操體育項目的國家二級運動員及以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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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加清華大學藝術特長生測試活動、北京大學全國中學生藝術冬令營取得藝術成績80分(含)以上;或參加上海交通大學藝術特長專項測試獲得復試準考證;或參加浙江大學藝術特長專項考核獲得藝術特長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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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校對港澳臺僑考生以及對臺免試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臺灣省學生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和安排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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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中國計量大學2020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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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學校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按照《中國計量大學2020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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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全日制專升本和四年制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試點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該類招生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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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經復查發現不符合招生條件和違規的學生將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