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入學復查、收費和獎助學制度
第二十四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我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若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學習的,可先報到辦理入學手續,隨后再辦理休學手續。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并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實施按學校學分制收費辦法執行。學校與臺灣中華大學合作舉辦的電子信息工程專業學費為28800元/生·年。每學年初,各專業(類)學費按浙江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進行預收。新生入學時,按專業類招收的本科生統一按照專業類中學費標準較低的專業收取費用,分專業后按所學專業規定的學費標準執行。每學年結束時,根據所注冊專業及實際修讀的學分數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