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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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學校負責,省考試院(或省招生辦公室)監督”的要求實施錄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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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錄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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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品德合格,身體健康,符合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專業學習的要求,我校根據考生專業課、文化課成績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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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論類專業:專業考試合格,文化成績總分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單科成績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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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型類、設計類、書法類專業:專業考試合格,文化課成績總分達到我校劃定的分數線,按綜合分排名,擇優錄?。▎慰瞥煽儾蛔饕螅?。綜合分計算方法:高考文化成績÷高考文化滿分×30+專業成績÷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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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類專業:按照文化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擇優錄?。▎慰瞥煽儾蛔饕螅?,原則上文化課成績應達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數線。當文化總分排名并列時,建筑學、風景園林、工業設計分別以數學成績、語文成績、外語成績次序,單科高者優先;藝術教育分別以語文成績、外語成績、數學成績次序,單科高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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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錄取具體專業方向,根據學生成績排名,優先錄取第一志愿專業方向。若志愿填報的專業方向均已錄滿,對于服從調配的考生,則由學校調劑到其他未錄滿的專業方向;對于不服從調配的考生,則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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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考生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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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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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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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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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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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