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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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公平、公正、公開”和“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執行國家和各?。ㄗ灾螀^、直轄市)規定的對考生的相關照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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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校在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總數、分專業招生人數以當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為準,也可登錄學校招生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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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校招生類別有理工類、文史類和綜合改革類,高考改革試點的省(直轄市)按其有關規定執行。機械類、儀器類、自動化類、電子信息類、計算機類、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新聞傳播學類相關專業實行大類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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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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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于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檔比例為100%,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志愿順序靠前的考生;對于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不設志愿級差。相同志愿的考生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成績,單科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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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進檔考生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分配專業,不設專業級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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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由各省級招辦按照規定加分投檔(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不適用),在調檔和分配專業時均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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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內地西藏高中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的錄取規則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各?。ㄗ灾螀^、直轄市)貧困地區專項計劃的錄取規則按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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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學校在高考改革試點的?。ㄖ陛犑校┛忌咧袑W業水平考試的科目按照學校向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報送并公布的要求執行,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ㄖ陛犑校┕嫉母母锓桨讣坝嘘P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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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學校在江蘇省的錄取規則為:按先分數(即投檔分)后等級的錄取辦法錄取。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及以上,必測科目等級要求為合格以上。若投檔分相同,則按語文、數學2門科目的原始分與附加分之和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若仍相同,則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的順序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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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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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校在北京市“雙培計劃”、“外培計劃”和“農村專項計劃”的錄取規則按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外培計劃”要求英語成績不低于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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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學校翻譯專業只限英語語種的考生報考,其它專業不限報考語種,但學校外語公共課教學目前只開設英語課程,非英語語種考生入校后外語公共課只能選擇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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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學校無男、女生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