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院在各?。ㄗ灾螀^、直轄市)的錄取工作將在國家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條 高職(專科)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同一科類考生按高考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報考普通類或單列類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報考雙語類或民語言類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排序。
第十一條 語種要求:我校公共課程中的外語為“大學英語”,請外語語種非英語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二條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學校有關規定保留入學資格。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