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受自治區教育廳統一領導,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在各省級招辦統一組織下,遵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實行遠程網上錄取,以高考成績為依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考生體檢要求嚴格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公布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的執行,新生入學后進行復查,經復查存在弄虛作假,體檢不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各專業錄取無男女生比例要求,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四條 外語類專業只招收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英語專業對高考英語單科成績有要求:西藏考生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110分;其他專業無語種和單科成績限制。
第十五條 英語類專業原則上要求考生參加所在省份組織的英語口試并合格;體育類專業要求考生參加所在省份的體育加試并合格,且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第十六條 學校認可經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績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進行專業錄取,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錄取原則,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均合格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志愿,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分數相同時,理科依次按數學、綜合、語文成績確定先后順序,文科依次按語文、綜合、數學成績確定先后順序。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份,按其相關文件規定的同分處理方法執行。在專業錄取環節中,遇到同分同位現象時,參考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進行專業錄取;在專業調劑環節,將把考生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確定專業的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