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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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甘肅省教育廳、甘肅省教育考試院的領導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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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主管部門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投檔管理模式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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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調檔要求的考生進行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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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于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省級招生錄取機構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選考科目的成績為準錄取。同等條件下,我院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在我院選考科目上線考生不足時,可以錄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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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于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采取專業優先的原則,同一專業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安排專業,仍不滿足則按其第三專業志愿安排專業,依次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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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過程中,若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但服從調劑者,將錄取到計劃未滿額的專業;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但不服從調劑者,將予以退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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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錄取中的照顧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對于各類增加分數和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按標準分數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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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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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做好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和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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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錄取結果通過網絡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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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