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相關規定,并在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九條 學院專業錄取以高考總成績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在高考總成績相同情況下,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優先錄取單科成績高的考生。報考普通類或單列類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報考雙語類或民語言類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排序。
所有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調劑,將由學院調劑錄取到相應專業,不服從調劑的,則做退檔處理。
第十條 學院對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按投檔總成績錄取。民語言類考生另預科一年。
第十一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統一按照教育部和衛生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