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招生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區招生政策、原則與規定,招生錄取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按考生德智體三方面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在生源省招生考試院(辦)的組織、監督下進行,實行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三條 未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志愿優先,遵循分數”原則,實行平行志愿錄取的省、自治區或批次,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
第十四條 對進檔考生,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則,為滿足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各專業計劃數根據生源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對符合錄取條件的考生,如所填專業計劃已滿,則參考考生所填報的志愿調劑錄取到相近專業,如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在錄取過程中,執行教育部和各招生省、市、自治區有關政策征集志愿、加分投檔和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規定。
第十七條 錄取無男女生比例和民族類別限制。
第十八條 執行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并參照我校相關專業報考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