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學校的學費、住宿費等收費嚴格按照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登記的項目及標準執行。
退費,因故退(轉)學者,學校按學生實際學習時間和實際住宿時間,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規范民辦教育收費行為暫行辦法>的通知》黔發改收費[2015]2133號文件的規定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
3.收費標準按本章程第九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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