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依據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院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的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非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120%之內。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100%確定。
第十四條 專業調配原則: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即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對每位考生的專業志愿實行專業志愿平行且有順序的原則進行調配。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處理。
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市的考生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的高低順序進行錄取。
學院在內蒙古按照“招生計劃1:1的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錄取。
學院在江蘇省的普通類專業錄取,選測科目要求達到CC及以上等級,必測科目要求達到4C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
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各專業選考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學院以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六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原則上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在投檔分相同的情況下,可優先錄取。
第十七條 在錄取過程中,如報考各專業人數不平衡,經生源地省級教育考試院的批準,學院可以對各專業之間的招生計劃做出適當的調整。
第十八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要求執行。
新生入學后須進行部分體檢項目復查,凡不符合錄取要求或弄虛作假的考生,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將檔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
面向福建省招生,學院確認福建省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均上線后,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文化成績為含位次的平行省內特征分,包含固定照顧加分。
面向福建省外招生,學院確認各省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含固定照顧加分)和專業統考成績均上線后,按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外語、綜合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若對藝術類專業有專門規定的省份,則按該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藝術類專業之間不設級差。
第二十條 體育類專業招生
學院確認各省體育類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統考成績均上線后,按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則優先錄取文化成績高的考生。
若對體育類專業有專門規定的省份,則按該省的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