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錄取原則
第七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以生源?。ㄖ陛犑?、自治區)考試院或者高招辦公布信息為準,同時也學校網站上公布。
第八條 學校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九條 學校根據各省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將根據生源狀況和生源質量在相應省份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愿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專業時,考生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且其他專業有計劃缺額,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果其他專業已錄滿或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二條 錄取按照分專業招生計劃,依據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對服從調劑考生進行調劑錄取,依舊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學校公章和院長簽字章,與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十四條 未被錄取的考生如果對錄取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招生監督小組提出書面申訴意見,學校招生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將做出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