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ㄗ灾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三條 我校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ㄗ灾螀^、直轄市)投檔比例為100%,符合我校招生條件并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檔不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提檔比例控制在當地招生計劃的120%以內。
第十四條 在分專業錄取時,根據在各?。ㄗ灾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專業志愿數、高考報名模式等具體情況按總分順序錄取,同時綜合考察德智體狀況,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所有專業錄取時參考外語單科成績。其中英語和翻譯專業要求英語筆試、口試單科成績達到良好。其他專業外語單科成績一般需達到及格線(如當年考生整體成績較低,將適當下調單科成績要求)。在高考分數相同或接近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相關單科成績高、獲得?。ㄗ灾螀^、直轄市)級以上獎項及有藝術特長的考生。
第十五條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條 對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進行投檔。投檔后,我校按照考生實際考分進行專業錄取。
第十七條 所有專業均需參加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組織的外語口試。英語和翻譯專業只招英語考生。學校非語言類專業,在專業課教學中部分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和部分采取中英雙語教學。對于報考非語言類專業的非英語語種的學生,學校要求該類學生在校期間取得學校規定應取得的專業課學分和英語學分。
第十八條 報考我校外國語言文學類(非英語)專業提前批次招生的考生均須通過我校單獨組織的加試后方可報考。
第十九條 我校在北京市錄取高分的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錄取時為第二志愿的考生預留5%左右的招生計劃。
第二十條 針對江蘇考生的錄取原則為:進檔后“先分數后等級”,并要求學業水平測試達到選測為2B、必測為4C。其它錄取原則按(1)-(6)條執行。內蒙古考生實行“專業清”的錄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