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錄取規則
?
第十三條 學校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學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
第十四條 招生計劃分配:按照北京市教委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辦學條件,編制并報送招生來源計劃。招生計劃及專業報考要求以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
第十五條 預留計劃使用: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
第十六條 對于未實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學校將按規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對于實行平行志愿(大平行)的省份,學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105%。高考改革的省、市,執行其有關規定。
?
第十七條 專業錄取時,按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順序,由高到低依次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在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與報考專業相關的科目分數高的考生。
?
第十八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級招生辦的規定,加分提檔和分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