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六條 在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分類錄取。
第十七條 實行網上遠程錄取方式。
第十八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和我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專業錄取原則: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
第二十條 考生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并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語語種要求:語種不限。
第二十二條 對自治區考試院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考試院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