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優先錄取第一志愿進檔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錄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進檔考生,按照專業志愿先后方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所有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調劑,將由學校調劑錄取到相應專業,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專業調劑和退檔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見。普通類、單列類考生在統考科目成績總分相同情況下,則按照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按數學、理綜、語文、外語。雙語類、民語言類考生在統考科目成績總分相同情況下,則按照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理工類: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
第十二條? 報考音樂、美術及體育專業的考生需提前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音樂類、美術類及體育類專業測試并達到合格線。錄取時,按照當年自治區招辦劃定文化課最低分數線,再根據考生專業加試成績由高至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情況下,參考文化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依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錄取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