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本校按物理學類錄取,學生在大學一、二年級根據自己的興趣、能力和社會需求再選擇專業。
第十八條 本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綜合評價錄取模式??忌殘竺麉⒓颖拘W孕薪M織的能力測試。能力測試包括機試和面試(在上海、浙江僅舉行面試),測驗考生批判性思維和邏輯思維能力、想象力、洞察力以及靈活運用知識創造性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進入面試的考生取得參加本校組織的體育科目測試的資格,該測試結果作為錄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本校不設投檔比例,凡參加本校能力測試并在相應批次的志愿欄中填報本校且達到第一批本科投檔分數線(或一段線、自主招生控制線,廣東省高分考生優先投檔線)的考生,全部調閱檔案。
第二十條 綜合評價錄?。焊呖汲煽儯ㄕ鬯愠砂俜种疲┱季C合成績的60%,本校組織的能力測試成績占30%(機試占25%、面試占5%;上海的面試成績占30%;浙江的面試占27%的分值,綜合素質評價占3%),高中學業成績占10%(3%為綜合素質評價、7%由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折算;浙江的高中學業成績均由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折算)。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按考生綜合成績擇優錄取。如 綜合成績相同,則按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蝗缇C合成績、高考成績都相同,則按本校能力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普通高考錄取:按照考生高考投檔分數(不含各類政策加分)進行錄取,分數相同時,按單科順序“數學-理綜(物理)-語文-外語”的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一條 考生未被錄取時,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校招生僅限已參加本校能力測試的高中理科畢業生(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考生須符合本校選考科目要求)。廣東省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3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江蘇省考生高中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最低要求為A、B。
第二十三條 本校不限制考生外語語種,考慮到學校大多數課程均為英語教學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錄取時以實際考分為準。符合國家和?。▍^、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