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學費、住宿費按照經四川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備案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九條 學生報到注冊按學年繳費標準交費后,因各種原因出現自愿放棄就讀的,其退費辦法為:申請退費的時間,超過了學年期限時間一半以上者,不予退費;申請退費的時間,在整學年期限時間半學期以內的,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扣除在讀月份的金額后,退所繳學費和住宿費未發生月份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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