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1.學校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獎學金分別為校長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分別獎勵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2.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規定設立國家獎學金:獎勵金額8000元/生·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金額5000元/生·年;國家助學金:資助金額3000元/生·年;具體名額由省教育廳分配。
3. 學校為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8000元/生·年,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4.學校為困難學生提供勤工儉學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