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錄取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規定。
第十三條:1、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本人專業志愿及學院招生計劃,按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2、對第一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優先滿足專業第一志愿;對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在招生計劃范圍內,優先滿足專業第一志愿。
第十四條:原則上同意各?。ㄗ灾螀^、直轄市)教育廳、考試院校或高招辦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和做法。
第十五條:藝術類考生錄取原則:在專業成績上線后,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錄滿為止。
第十六條:新生入校后,學校將進行復查,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徇私舞弊行為者,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所繳納的學費不予退還,并將其退回原戶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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